四、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确立情势变更这一原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要坚持公平、审慎的原则,要把握好 “无法预见”的内涵,要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 《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 〔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综合以上可知,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适用时却受到严格限制。法院的出发点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当事人意思之外因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干扰。(https://www.daowen.com)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点来看,承包人主张通过情势变更要求变更的主要是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如人工价格和一些主材价格。例如对于人工价格部分,承包人往往将一定比例范围内的价格上涨视为商业风险,而将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视为情势变更,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差。
律师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一般性的价格变化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当事人尽量将情势变更作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而尽量不要依靠法院判决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