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程序
2026年07月27日
(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自对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如果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守约方的合同解除不成立的,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守约方解除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此部分的规定有些想当然了。一般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追求的不仅仅是合同解除的状态,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合同解除实现价款支付、损失赔偿、返还财产等具体的、可量化的、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后果,而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显然对前述法律后果的追求更加迫切,而且即使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的权利,但前述的价款支付、损失赔偿、返还财产的请求依然要通过另外一个请求权诉讼去实现。所以我们看到的合同解除的结果确认大都是守约方自行诉讼确认,而非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诉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