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26年07月27日
二、转包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转包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那么在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出去之后,其是否退出原合同关系,由转承包人取得原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呢?
转包虽然在理论上可归属于为合同的转让范畴即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但是由于我国 《合同法》第270条、《建筑法》第28条及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禁止转包行为,即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转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转包并不适用于我国 《合同法》关于权利与义务转让的规定。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
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成为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由于承包人的转包行为,可能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劳动质量的期望落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发包人可能不愿意继续将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完成,因而法律赋予了发包人对合同的解除权。《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4项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法律赋予发包人的权利之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依照兴隆一选与鞍钢公司之间的 《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本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否则甲方 (兴隆一选)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转包和分包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还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该案中,鞍钢公司非法转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兴隆一选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