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
丽洲公司没有对中铁集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行使期间提出抗辩主张。
中铁集团认为,其为本案所涉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关于是否保留保修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的施工合同中途解除,丽洲公司将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后续工程,故不再按原合同约定扣留保修金,如中铁集团施工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丽洲公司可另行主张索赔。
关于合同解除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点时间,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33.4款是针对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正常进入工程竣工结算的情况。然本案具有工程未完即解除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因此适用前述条款的前提条件已经改变,丽洲公司仍以此约定为据提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以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况下应付工程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合同价款未结算为由,认定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认为中铁集团主张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https://www.daowen.com)
审理法院:一审: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13)永冷民初字第1209号;二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1号
裁判观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息。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辽民终494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3556号
裁判观点: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的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是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非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系因发包人远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解除,但建工集团对涉案工程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建筑材料等已物化于涉案工程当中,并且施工的工程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合格,建工集团的此项主张亦未超出6个月的行使期间,因而,原判决认定建工集团在其施工的主体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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