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在法律上应当为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而非合同法中 “结算条款”

(二)关于保修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在法律上应当为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而非合同法中 “结算条款”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条款指工程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如,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以下简称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财务结算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调拨等原因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的清算。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此外还包括结算币种等约定。(https://www.daowen.com)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98条的结算是指财务结算,并非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