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工程款利息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工程款利息

利息,为应付工程款之法定孳息,故欠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已经施工部分,除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之外,不存在恢复原状之可能,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就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部分价款予以支付,但是在支付时间上,《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关于应付工程款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司法解释推定下列事件为应付工程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此规定参照买卖合同而制定。《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建设工程交付后,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控制已经由承包人转变为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使用、租赁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即发包人已经获得效益,就应该支付承包人工程款。(https://www.daowen.com)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该条款主要是考虑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根据建设工程的行业惯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本质上仍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而不属于以交付标的物为目的的合同。换言之,当承包人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就应当认定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在合同没有对付款时间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于是法院就规定了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以起诉时间作为开始计息的时间。

尽管从表面上司法解释对合同应付款时间做了相对细致的描述,但是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除情况下,将起诉日定为应付工程款日,相较将合同解除日定为应付工程款日而言,并不十分合理。故笔者建议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后,应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否则,拖延诉讼期间的利息有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