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范围内依法不予鉴定,以及应结合司法解释有关设计变更的规...
由于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当事人往往约定了合同的固定价格,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对固定价合同的鉴定与否问题。《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结算,但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主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审价,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不同意鉴定、评估或审价。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这种情况有多种做法。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确定工程价款;有的审判人员抛开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和价款全部进行鉴定;有的审判人员只对承包范围之外变更的部分进行鉴定。做法很多,极不统一。《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固定价不予鉴定”已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规定。
在理解这一项鉴定中的重要规定时,需先明确固定价格合同的含义,根据99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第2款:“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在固定价合同下,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如果一方提出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原合同承包范围之外、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均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如发生当事人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除此之外,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法院还会适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固定价合同还可能会因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等影响,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固定价确定合同价款时,要对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作全面考虑,公平确定合同价格,同时对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等作明确约定,以减少风险和纠纷。(https://www.daowen.com)
本章 “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地矿公司、新源公司签署的专用条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故法院在确认本案工程造价时,委托鉴定单位仅对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计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对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则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