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的造价鉴定的依据

(三)合同无效时的造价鉴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合同效力本身存在问题,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应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这曾经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一般依照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来确定工程价款。但是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只能取得其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的折价费用,而不能取得利润,否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因无效合同获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结果没有任何区别,法律的严肃性将会荡然无存,等于变相地鼓励纵容违法承揽工程这一现象。因此,实际施工人不应以无效合同获得工程的利润。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的价款,不应当因为合同有效无效而作区分,而应当看合同系争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只要验收合格,就应当按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正是因为法院认识的不同,导致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相距甚远。

1.司法解释为合同无效前提下的工程价款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与支付工程价款直接挂钩处理的原则,为造价司法鉴定设定了前提。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院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将此问题予以统一和明确。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是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前提进行处理。《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 “合同无效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定的工程质量至高原则无疑是符合立法本意的,确定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立了基本原则。

还需要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处理规定,但也适用于对有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造价司法鉴定通常针对在建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已完工程价款鉴定必须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进行,对此,《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合同有效,工程已施工完成,已竣工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同样必须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此,《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或者说,最高院设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是有效合同参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按实结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时其取费和鉴定结论应排除利润。(https://www.daowen.com)

按 “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的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强调的 “参照”值得结合案情进行研究,这条支持的是承包人的一种请求权,但并非唯一的请求权。我国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折价补偿的前提是按实结算,而工程合同的按实结算主要指的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结算。对这两种方式,当事人不按司法解释第2条提出请求,而是要求按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结算,其请求当然并无不当。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和鉴定单位按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处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但不论选哪一种处理方式,在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实结算时,都应注意工程造价中所含利润应予剔除,不能合同无效还支持利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可以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税金共同构成工程实际成本。工程合同的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依法可获得的盈利,显然指当事人的合法收益;如合同无效,这部分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计取。据此,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可予支持承包人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但不能支持有效合同才能获取的利润。

本章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获得的折价工程款就应当是完整的工程造价,包括间接费和利润。法院的依据是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但最终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