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
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主要有三种:定额计价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市场价。定额计价标准是依据政府统一发布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再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对材料价格补差,然后按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各种费用,最后形成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的价格都是指令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单价和费用发生的真实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 “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综合实力自主填报单价。采用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能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市场价,是经销商出货的合理价格,一般是企业购买产品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价格。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哪个标准来确定工程造价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说明:
1.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情况。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那么,以上法律规定很明确,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结算。(https://www.daowen.com)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计价方法有三种,一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二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二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格和市场信息价是不同的,市场信息价,是建设部门发布对某一产品价格市场行情分析得出的平均价位,一般作为定额价的调整和补充;而市场价格是经销商出货的合理价格,一般是企业购买产品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价格。采用第一种计价方式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适用。采用第二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市场价格的证据,比如购买材料的合同、发票等。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即定额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