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可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种类
1.承包人的主要工期延误损失:
一般情况下,在发包人原因、发包人风险和工程变更的情形下承包人均可要求相应的赔偿。其中,发包人原因主要指发包人违约或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法》第283条对此作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风险指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期拖延的费用的风险,主要有不利地下条件、分包拖延。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一般包括停工、窝工产生的费用,依据 《合同法》第28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人工误工、材料涨价、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的租赁造成的损失以及工程延期期间的管理费用。同时,如承包人垫资施工,还可以要求贷款利息;如承包人进行了分包并因此产生的对分包人的违约赔偿;如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则延长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等等。
2.发包人的主要工期延误损失:
因承发包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工期延误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延期一天承担多少违约金,发包人工期索赔的争议一般集中在工期延误天数上。但有时承包人会根据 《合同法》第114条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发包人提出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并提出对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的损失可能包括:贷款利息;盈利损失;增加的监理费;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价格上涨损失;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在延误期间的租赁费;管理费;如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则延长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等等。
[1]撰稿人: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对应2007年 《民事诉讼法》第72条。
[3]撰稿人:朱树英、屠宇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4]一审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荆民三初字第00009号;重审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荆民三初字第00011号;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鄂民一终字第18号;再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鄂民监二再字第00016号;再审法院 (抗诉):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抗字第9号。
[5]撰稿人:林桂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6]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郑民二初字第11号;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2号。
[7]许焕兴:《工程造价》,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6页。
[8]汪正勤:《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条款解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50页。
[9]撰稿人:朱树英、杨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0]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825号;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济民五终字第44号;原再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鲁民提字第304号;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提字第104号。
[11]撰稿人:张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12]一审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河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1号。
[13]撰稿人:张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4]一审法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06)朝天民初字第159号;二审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广民再终字第3号;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川民提字第381号。
[15]撰稿人:张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6]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菏民三初字第68号;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鲁民终1507号。
[17]撰稿人:张雷、林桂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8]一审法院: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2015)香民初字第455号;二审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云34民终170号。
[19]撰稿人:朱树英、杜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0]重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浙民一终字第109号。
[21]撰稿人:朱树英、顾婧,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2]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深中法民五重字第3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66号。
[23]撰稿人:朱树英、刘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4]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69号;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26号。
[25]李刚、李娜:《建设工程全程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26]撰稿人:朱树英、王馨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7]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58号;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8)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