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

二、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可根据公平原则委托鉴定 单位对损失进行审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的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对舜杰公司未举证证明现场管理费、遣散人员费用、停置机械台班费及增加临时用房等费用已实际发生,一、二审法院则均认为,系争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责任亦在欧港公司,舜杰公司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故采纳一测量公司作为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舜杰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参考案例1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第二阶段窝工损失时,认为丽洲公司对中铁提出的赔偿予以认可,因此虽然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未再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的窝工损失,但客观上存在窝工现象,亦产生了一定的窝工损失,故以鉴定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确定中铁集团的窝工损失。

从以上两案例中可见,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另一方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也可以委托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合情合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事基本法中关于公平原则的明文规定。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公平原则的要求除了体现在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还要求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公平原则,除了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的观念由近代民法追求形式公正、一般公正转而兼顾个案公正、个别公正,逐渐显示其向保护受害者,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的价值取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试图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使判决具有正当性。

因此,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法院可以同意承包人的鉴定申请,委托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作为确定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