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资利息的计算问题

(二)关于垫资利息的计算问题

既然垫资的约定合法有效,则垫资款的利息亦应得到支持。就垫资利息的计算问题,《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垫资利息,如果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但是对于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承包双方未对垫资利息作出约定,则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