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的可诉性

(二)内部承包合同的可诉性

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往往是以内部承包合同为基础的。而如前文所述,内部承包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经营方式,那么就会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企业与其内部承包合同项下的承包人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也就是说,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可诉性?

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可诉性问题,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亦仅对如何认定内部承包行为作了界定,而未对内部承包合同的可诉性作出回应。对于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的理解可资参考:“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实行内部劳动管理考核的一种方式,内部承包合同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也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隶属性,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还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一般涉及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承担及利益归属,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内部承包经营是一种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好内部承包经营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责任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如果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概拒之诉讼之外,不利于促进内部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双方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总体而言,对应由承包人享有的权益应予以充分保护,对企业要求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当、责任过重的应予否定或调整。”

根据江苏省高院的上述理解,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可诉性,本文亦赞同江苏省高院的观点,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工,在地位上难与企业平等,如承包人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得以实现时,又不能诉诸法院解决,则承包人的正当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赋予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https://www.daowen.com)

除以上问题外,内部承包纠纷还涉及转包、挂靠的认定问题,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的区分问题,及非法所得的认定与收缴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内部承包纠纷一节将予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