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承包为表现形式的转包的判断

(一)以内部承包为表现形式的转包的判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根据该条文对转包的定义及上文中对内部承包认定条件的分析可知,判断两者的关键在于,承包单位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转给本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在册员工。如果是,则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行为。如果承包单位是将相关工程转给与其无任何隶属关系,既不是其分公司也不是内部机构、职工的完全独立于承包单位的其他人,则可认定该行为是转包。而判断该分支机构或职工是否与承包单位真实存在管理关系,可以从两者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财务管理,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及社会保险关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质量、技术、责任等方面来判断,如有,则可认定为内部承包行为;如没有,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借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之实的非法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