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的明确规定最早始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各地法院根据该规定以及各地实践情况对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作了规定。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第23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 〈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8条规定:“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属于审理涉及优先受偿权案件中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而各地法院对此的规定又不尽一致,急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统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如下问题需要重点阐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