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权利的丧失。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理由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而抵押权的有效成立,依赖于主合同或主债权的有效成立,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便无效。基于此规则,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则欠缺了赖以产生的合法基础,故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便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亦认为:“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关于该问题,最高院在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中所持观点为: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是,在2015年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中最高院又重新把两种观点列出来进行讨论,第一种意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最高院可能会对2011年的观点进行调整。而纵观各省高院对该问题的规定可以发现,各地高院对此的规定也不统一,安徽高院、浙江高院对该问题持肯定态度;广东高院、江苏高院持否定态度,因此对该问题急需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进行明确,以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