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286条未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优先受偿权批复》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该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就该期限的起算时点却规定了两个,其一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二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鉴于在工程实务中,前述两个时间点往往并非同一天,因此,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又在何种情形下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优先权受偿行使期限,是需要予以阐明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此处的 “竣工之日”一般是指建设工程完成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等有关单位验收之日,而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 〔2008〕26)第19条即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当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并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对该种情况应如何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 〔2011〕442号]第26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根据该裁判规则进行判决的案例,如关联案例1,该案例还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5批指导性案例第73号发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