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后果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根据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法院判例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另一方相应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依据 《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这是因为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这一批复针对的是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表明该批复可以适用于工程款诉讼时效争议中,并对此说明了理由: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原则,是参与民事活动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没有履行此项义务本身就违背了诚实原则;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在贷款人的催款通知书中签章,表明了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不承担这种确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二,根据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借款人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的催收通知明确表明了再次催收拖欠工程款的意思,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确认,应当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1]撰稿人:徐文斌、张黎明,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昕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引自2001年7月17日 《人民法院日报》与 《建筑时报》、全国律协共同举办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专题研讨会”的书面发言;转引自汪治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3]汪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 《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4]撰稿人:黄栋,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昕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5]一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43号,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60号。

[6]已被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6号)废止。

[7]撰稿人:黄栋、周涛,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

[8]原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平民初字第50号;原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02号;重审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52号;重审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43号。

[9]周旦平:“‘浙江模式’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转包和挂靠”,载 《建设工程法律操作实务》2012年12月。

[10]周旦平:“‘浙江模式’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转包和挂靠”,载 《建设工程法律操作实务》2012年12月。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第54页。

[12]撰稿人:徐文斌,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昕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3]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https://www.daowen.com)

[14]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权利性质及适用”,载 《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4卷第3期。

[15]王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载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2/18/95706.shtml,2014年5月9日访问。

[16]周剑浩、刘瑜:“‘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理解与适用”,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2014年4月22日访问。

[17]该文件已被2006年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废止。

[18]周剑浩、刘瑜:“‘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理解与适用”,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

[19]撰稿人:徐文斌,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昕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0]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1民初503-4号;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辖终246号。

[21]撰稿人:张黎明,上海建纬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昕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2]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琼民一终字第33号。

[2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8页。

[24]郭栋:“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探讨”,载 《法治论丛》第25卷第5期。

[25]霍海红:“论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转向——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的观察”,载 《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26]汤黎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的实务与理论探析”,载 《法治论丛》第19卷第2期。

[27]王利明:《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2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即持此种观点。

[29]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30]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