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中标无效情形的认定
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应以达到影响中标结果程度为准。
招标投标作为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其特点在于买方 (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 (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工程承包人及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有利于买方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对达到相关标准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发包,或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以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时,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招标泄露标底、串标、虚假招标等违背 《招标投标法》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情况规定的惩处方式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上述违法行为将会导致中标无效。关于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以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本章选用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简称 “广厦建设诉嘉业建设案”),是因虚假招标引起中标无效的案件,审理该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根据 《招标投标法》、《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涉讼项目的中标无效。
我国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0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2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53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54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5条);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第57条)。
从上述六种可以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来看,除了第3种串通投标、第4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6种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情况可直接判定中标无效外,其余情况均需要达到足以 “影响中标结果”的程度。关于何为 “影响中标结果”,法律没有规定,一般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在法院判决文书中不会明示,实践中也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但通常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招标程序公平、公开的进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平等竞争的权利,使招标投标程序沦为形式的,可以认定其影响了最终的中标结果。例如,在广厦建设诉嘉业建设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招标行为,导致了中标价及签约价显著低于工程建设的成本价,客观上影响了中标结果,应认定中标无效。
此外,虽然 《招标投标法》上规定可以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六种,但并没有限定只有上述六种情况才能认定中标无效。如违反 《招标投标法》的行为造成的中标结果明显不公平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例如,评标委员会实质上脱离了招标程序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的中标结果就不能认定有效;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影响投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违反了开标评标程序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总之,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不公正的,法院都有权进行审查,必要时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或宣布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无效。(https://www.daowen.com)
2.中标无效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首先,对于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文件之前,中标结果便受到投诉或引起诉讼,且中标结果被认定无效的,招标人应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其原本就无需经过强制招标,当被认定中标无效后,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或者另行委托。
其次,对于已经签订合同文本的情况,如中标无效的合同也应属无效合同。当法院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后,法院需要进一步解决涉讼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中标无效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看出,此处将合同无效限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其他合同,如确认中标无效的,应如何处理呢?根据 《合同法》第5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 《招标投标法》,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依法应当认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订的除施工合同以外的合同,如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导致中标无效,则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