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炎术致人亡 两医院担责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胆囊炎术致人亡 两医院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万某因上腹不适,于2006年11月10日来到黄山市甲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胆囊炎,并于11月15日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后病情发生变化。11月17日,万某转入黄山市乙医院治疗,可病情始终未见好转,于次年1月2日凌晨死亡。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尸检并作死因鉴定,结果认为:万某死亡原因系术后大出血,长期卧床,身体抵抗力下降,发生肺部感染,继发全身性脓毒败血症而死亡是本案的主要致死原因;万某术后大量出血以及患冠心病等可作为本案的辅助死因看待。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医学会就黄山市甲医院对万某的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何级别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6月18日,皖南医学院就黄山市乙医院对万某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乙医院对万某病情救治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上述不足医疗行为使万某进一步获得治愈机会丧失,参与度轻微。”

法槌定音

黄山市徽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山市甲医院在对患者万某的诊治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黄山市乙医院在对患者万某的救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者相比较,医疗事故系本案的主要方面,而医疗过错系本案的次要方面,故本案应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应先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而其他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再适用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徽州区法院判决被告黄山市甲医院赔付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9万余元的65%,黄山市乙医院赔付25%。(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执业道德。本案的万某因患胆囊炎进行胆囊切除术,经两家医院治疗,终因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规定,导致万某不治身亡。因此,法院根据这两家医院的责任大小,判其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医疗事故教训是所有医院都应该深刻吸取的。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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