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治疗宫外孕 被擅自切输卵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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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治疗宫外孕 被擅自切输卵管
经典案例
2010年9月15日,江苏溧水的胡某到医院就诊。医院认为其宫外孕的可能性较大,胡某要求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胡某输卵管也有问题,便切除了她的右侧输卵管及左侧附件。这一切,胡某事后才得知,她随后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手术错误,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
医院答辩称,在术前已经充分告知,并征得胡某同意,术中与其家属进行沟通,术后又与胡某沟通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但是,医院出具的医患沟通备忘录的签名,经鉴定并不是胡某的笔迹。这意味着备忘录上胡某的签名系医院方伪造。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医院术中发现胡某需进行器官切除术时,未对胡某及其家属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剥夺了胡某对诊疗方案的选择决定权及身体完整权,造成胡某构成七级残疾的损害后果。经笔迹鉴定,医院在手术后伪造医院沟通备忘录上患者签名,显属不当,故医院对胡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6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害赔偿总额84752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医院术中发现胡某需进行器官切除手术时,未对胡某及家属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造成胡某构成七级残疾的损害后果,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