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皮试致人亡 被判徒刑又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未做皮试致人亡 被判徒刑又赔偿

经典案例

利辛县农妇邹某因预产期已至,到本村个体医生车某处诊断,之后产下一女。当时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车某为产妇注射了一针“破抗”针剂。不久,邹某在家中出现呕吐现象,经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利辛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邹某死因是“破抗过敏死亡”,是由于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的,属一级责任事故。

法槌定音

利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某作为医务人员,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就医人员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故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赔偿死者家人抚养费、丧葬费38792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为防范患者可能出现的过敏反应,医院在给患者注射青霉素等前必须按操作常规给患者做皮试。本案中,个体医生车某违反操作常规,不给产妇邹某做皮试,造成其“破抗过敏死亡”,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被告车某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5条、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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