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在医院 量刑标准不相同
经典案例
自2012年12月起,北京海军总医院保卫科经常接到患者报警,称在医院治疗检查时手机、钱包等被盗。医院保卫科对监控录像仔细排查,将多次到医院四处转悠从未挂号就诊的别某锁定为盗窃嫌疑人。
2012年12月7日,薛某被盗案中,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别某扒窃的全过程;薛某在医院二层抽血处,将外套脱掉一半,露出胳膊正在抽血,别某在其身后,将手伸进了薛某脱掉一半的外衣兜内,随后薛某便发现外衣兜内的手机丢失。
2013年1月16日,当别某再次到该院扒窃时,被保安报警后当场抓获。经审查认定,别某的盗窃数额共计5974元。
法槌定音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2013年12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别某被认定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https://www.daowen.com)
海淀检察院认为,由于别某是在医院内实施扒窃,对其量刑的确定相对高于普通盗窃同等数额量刑的确定。
法律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2条第6项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也就是说,能达到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二分之一,就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别某在该医院盗窃的财物数额共计597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别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刑法》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