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人血白蛋白 构成销售假药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售假人血白蛋白 构成销售假药罪

经典案例

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在一家商贸公司做生意的周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形下,多次以38元至50元不等的价位,从江西省樟树市杨某父子处购买标志为中生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研究所生产的“上生”牌人血白蛋白,合计800多瓶。然后,周某找到在自己老家歙县开小诊所的个体经营户方某,以每瓶200元的价格卖给其400多瓶,而后还以200元至400元的价位向洪某、吴某等10多名医生销售200多瓶,其余则以每瓶380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数10名肝病患者,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方某从周某处购得400多瓶人血白蛋白后,便联系作为朋友的另一名医生张某,以每瓶320元至36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获利6万多元。身为执业医师的张某供述,他以每瓶460元至480元的价格销售给同事、朋友、亲戚等人。经黄山市食药监部门认定,3名被告人所销售的标志为“上生”牌人血白蛋白为假药。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方某、张某等三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4年6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方某、张某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张某依法适用缓刑1年6个月,对3名被告人分别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据悉,这是黄山市首例销售造假人造白蛋白案。(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人血白蛋白被肝硬化、肾病、烧伤等危重病症患者称作救命药,但不法分子利令智昏,销售造假的人血白蛋白,牟取暴利,坑害患者。《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本案中,周某、方某、张某等三被告人,在明知是假人血白蛋白的情况下,仍多次以低价购买高价售出,坑害患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救命药品被假冒,患者购买应当心。

法条链接

《药品管理法》第4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第11条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