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假药售患者 被判拘役六个月
经典案例
2009年,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某村卫生室负责人杨某利用网络,通过“网上淘宝”认识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一位自称叫“刘某”的人,进而电话联系,从“刘某”的手里采取汇款邮寄的方式,以每瓶人民币19元的价格购买药品“特效筋骨康”、“高效喘咳安”,并将两种药品放在其经营的某村卫生室中销售,销售价格在每瓶人民币22元至30元。至2013年,杨某共先后购药8次。经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店分局核实:“特效筋骨康”、“高效喘咳安”均为假药。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014年1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本案中,身为村卫生室的负责人,杨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竟违规从网上8次购进假药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条链接
《药品管理法》第4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