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名册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中,只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考虑到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罚而罚,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上采用绝对数额的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绝对数额的罚款限额设定方式共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规定某一罚款的数额;二是规定罚款下限;三是规定罚款上限;四是既规定罚款上限,也规定罚款下限。本条采用的是第四种方式,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等的责令支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违法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用工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条例增加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了三个层次: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是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