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中往往存在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也有部分情况是工艺、设备所造成的,如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老旧设备没有更新换代,或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安全的资金投入,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当生产经营单位还在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时,这些防护手段措施也难以起到作用。因此应改变思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如此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也可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更新换代与工艺技术革新。
一、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本条规定,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可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https://www.daowen.com)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只要是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予以淘汰,且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全国范围内都应当予以执行。
(二)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本条中的“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相比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国家对于这些工艺、设备不一概予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淘汰。
二、关于淘汰目录
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执行,也方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执法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淘汰目录。[30]
(一)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
本条规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由其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具体目录,可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目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二)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
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对于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作为主体制定和公布此类淘汰目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较高的层级,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录的主体和层级太多,形成地方保护,阻碍工艺、设备的共享和交流。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本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既包括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淘汰目录中的工艺、设备,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处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淘汰目录中的工艺、设备。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