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的监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对危险物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实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的几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
一、危险物品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由此可见,危险物品大致可分为四类:(1)易燃易爆物品。(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一般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4)其他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如枪支、管制刀具等。
二、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由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需要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危险物品复杂且种类繁多,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国家实行分部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危险物品归口管理。如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对于医疗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31]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在危险物品运输方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实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并且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32]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第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比如,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比如,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