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应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本次修改主要在第二款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共享系统的要求。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或设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对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登记建档、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条是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作出的特别规定,旨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为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二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33]重大危险源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其设置应当与相关公共场所保持距离。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不宜移动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两个特点,可以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将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依次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申报工作完成后的首要任务,是多方面查找、发现和确认是否存在隐患,即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重大危险源已成为重大事故隐患,则必须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律要求进行评审和验收。对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加强严格的管理、监控和应急救援措施。

(二)分级管理

将重大危险源档案中全部的危险源,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定期对其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工具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是指通过监控系统等装置、设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监测、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并且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防控的预案。

三、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备案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为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利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提供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为建立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方政府可以相互开放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共享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和危险化学品GIS系统信息,通过网上巡查、推送预警信息等方式,加强动态监控、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在线巡查、风险分析,督查相关企业及时公告风险承诺,及时处置报警、及时管控风险,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防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