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主要目的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所雇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向社会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包括劳动者的录用、辞退、岗前培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本条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即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在安全生产领域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呼应。
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指第三章的有关内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具体是指:(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2)从业人员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和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坏的赔偿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