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参与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应当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切实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这里讲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职能部门,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的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例如,负责房屋等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部门等。依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的重点,是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矿山企业,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游乐场、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经营场所等。政府应当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扎实的严格检查,着重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执行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监督检查应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场所、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在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隐患消除前应暂停有关作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关闭等。
二、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所谓分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类别。划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分类;另一种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进行分类,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冶金机械、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所谓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等级评估,确定事故风险等级。
(二)制订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计划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本部门内设责任机构及人员。计划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相关内容的,也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