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一线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同样,从业人员也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是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正反两方面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八条就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条是从从业人员角度作的规定,也是对本法第二十八条的回应,避免从业人员怠于接受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前提:一方面,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并规范操作是安全生产的保障,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时能够及时处理,则是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这也符合本法第一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
(一)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它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两方面内容。从业人员通过思想认识教育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二)安全知识教育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其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或者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单位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特种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关预防生产经营单位常发生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等。
(三)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能教育是巩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其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的结构原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当达到相应要求,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而言,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要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能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班前班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施工和检修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各级负责人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工作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责任、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以及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录像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由安全技术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者采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