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收费和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包括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https://www.daowen.com)
一、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简称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以国家资源、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依法上交国库。但是,行政收费不能按照政府部门自身的意愿随意增设,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乱收费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且可能成为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温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对行政收费问题明确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从法律上杜绝行政乱收费现象的产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其正常的公务活动,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这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行为。不得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审查、验收有关费用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费支出。如果允许监督管理部门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势必会加重被审查、验收单位的负担,还可能诱发腐败,影响审查、验收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收费规定的明确,可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时的公平公正,从法律上防范此类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不得要求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管理关系,二者之间不应存在经济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实践中,确有极少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并以此作为能否取得审查、验收通过的条件。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不但会滋生腐败,严重影响监督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损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可能会扭曲与指定产品相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禁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指定”还包括“变相指定”等相关行为,表现为对审查、验收的单位自行选择购买的合格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不予认可,阻碍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由选择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权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