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所谓“有功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例如,提供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没有掌握的关键信息、线索,从而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使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了查处,就可以认定为“有功人员”。
落实奖励制度,需要有一个具体办法,明确奖励的条件、程序、内容等,本法中难以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奖励的具体办法。授权这两个部门联合制定办法,主要有两个考虑:(1)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需要各级财政安排物质奖励所需资金;(2)奖励的具体条件主要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考虑,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则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考虑。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鼓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应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