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条文注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https://www.daowen.com)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案例解读

案例10.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违法如何进行补救?

1992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农机公司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以农机仓库门市部和农机三轮车厂的名义,向土地部门提交征用土地报告,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分别作出批复,同意农机仓库门市部征用土地8亩、农机三轮车厂征用土地5亩。1997年11月30日,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将8.68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建设局农机公司作为农机批发部市场建设用地。该三块土地即为涉案土地。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班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称涉案土地一直都是由自己和母亲(已故)投资、使用、收益,认为涉案土地应确定给其使用。市人民政府经调查认为:农机仓库门市部、农机三轮车厂、农机批发市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市建委也证明其没有在该处“征用”过土地。农机公司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审批,申请征用涉案土地,违反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发(2004)28号文件之规定。市政府将8.68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建设局农机汽车公司作为建农机批发部市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机公司及班某要求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使用,但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市政府决定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机公司及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确认农机公司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建)字第124号文件《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已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本案中,虽农机公司以“化整为零”方式报批土地,其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事实成立,但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被告完全可以进行经济处罚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其作出撤销批复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确认农机公司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