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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首先,关于女方怀孕、分娩等情况下的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是指根据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例外,如女方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情况。相类似的情况很难进行列举,因此作此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关于军婚的规定(此种情况同时适用于男女双方,不仅限于男方)。《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分别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当军人有这三种情形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才算可以离婚的情形,否则都需要军人一方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军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