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案情涉及我国《婚姻法》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是女方怀孕、分娩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有梁某某的出生证为证据,法院很容易认定2009年7月距离2008年12月不足一年,因此驳回了男方梁某的诉讼请求。

一些其他情况,诸如怀孕期间、中止妊娠,一般可以用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证据来进行认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