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成效卓著。在专利法方面,最值得重点关注的是《专利法》完成了第四次修改。另外,我国也对一批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修订,以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进步,并在法律体系内部保持条文上的统一性。
(一)《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专利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展现出了我国通过立法有效保护专利权、打击侵权,激发社会创造创新活力的积极导向。
1.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注重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此次修改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并且增加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限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损害赔偿金额。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学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可以有效提高对专利权的保护,体现出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趋势。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切实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使侵权无利可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侵权行为较为隐蔽的案件中补偿权利人损失。
2.明确举证责任制度,解决专利权人举证难问题
《专利法》将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证据妨碍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侵权人拒不提供其掌握之下的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专利法》对于举证责任制度的明确,实际上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7条纳入法律规定层面,该条在实践中已为我国法院所接受认可。对比此前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本次《专利法》规定为“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而非“根据”,可以预见法院在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能并不一定会完全按照权利人一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裁决。但不可否认,本次《专利法》中明确举证责任制度,实际上有助于解决专利权人举证难问题。
3.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本次修改着重于鼓励发明创造,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增设举证责任条款外,还从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设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两个方面为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供法律保障。在职务发明方面,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同时,《专利法》也注意到了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列举了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在开放许可制度方面,新《专利法》下专利权人可以自愿进行开发专利许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被许可人依照公告的许可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费后,即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不同于著作权领域现有的集体管理制度,专利许可具有较为分散、成本高的特点,开放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极大地提高许可效率、节省许可成本。
4.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https://www.daowen.com)
在专利实施和运用的前端,《专利法》全面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在此之前,《专利审查指南》中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规定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因此,我国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排除在外。[2]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对于越发精细化的工业外观设计予以更全面的保护,增强产品的生命力,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接轨,对我国企业在他国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有积极作用,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专利法》还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对比日本《意匠法》将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由二十年延长至二十五年,虽然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延长相对审慎,但同样可以体现出加大保护力度的趋势。《专利法》也新增了延长创新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给予了创新药品发明专利不超过五年的延长保护期。美国、日本和欧盟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建立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主要考虑到新药上市审批过程耗时很长。[3]本次专利法的修改可激励药企投入研发,同时有助于解决专利权人难以获得足够投资回报的困境。
总体而言,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科技的新发展,通过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规范专利权的行使等方面的制度完善,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二)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
1.司法解释发布情况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内部证据优先”“反向禁止反悔”等原则,是我国在专利行政案件领域的首个司法解释文件,对于今后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此外,为进一步统一适用《民法典》和《专利法》,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修正,包括对法律名称及条款表述一致性进行统一、增加了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类型等。
2.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就补交实验数据、组合物权利要求的限定、化合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生物材料保藏单位、单克隆抗体权利要求撰写、生物领域发明长造型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以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