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6年03月17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服务和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启动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规定》)的制定工作,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施行。《商业秘密规定》共29条,涵盖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以及有关程序规定。《商业秘密规定》与2007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秘密规定》系单独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中的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二是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规定了诉讼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刑民交叉等相关程序问题。《商业秘密规定》还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减少、消除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规定了与之相关的考虑因素;三是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赔偿认定进行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