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6年03月17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于2020年9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12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有9条,一是降低了入罪标准,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扩充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的具体认定,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二是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比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