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即将出台《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
事件回放
2020年12月22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法律起草小组就制定《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召开调研研讨会。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三亚市南繁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种业处、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北京市种业协会、北京优秀农林企业代表及专家律师二十余人参加研讨。会议就《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起草中的条款设计、法律衔接、强化保护路径和范围、鼓励科技创新以及加大侵权惩治力度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会议还就强化品种权保护水平和力度,扩大保护范围,对标国际、体现特色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与会人员纷纷为海南自贸港进一步开放种质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积极建言献策。
律师点评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此次调整就种子进出口业务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海南省,将大大提高许可证核发效率,增强种业交流与合作,扩大种子产品市场开放,促进新品种的繁育和生产推广,有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和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事业发展。
制定《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是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制度设计的要求,是完善海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具体举措。海南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众所周知,海南是种业育种天堂,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体到种业创新和新品种保护而言,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标国际,又要体现特区特色,立足实际,强化产权保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公布之前,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台《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应体现出保护水平高、保护范围宽、产权价值强、侵权假冒严惩、合法权益保护的特点,不妨大胆先行先试。
第一,条款设计上要体现出海南自贸港的区位优势和特色,大胆尝试,强化“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政策。大胆借鉴《UPOV公约》1991年文本,施行EDV制度、扩大保护对象范围、严格农民特权及提高海关出入境执法维权措施,参考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规定,结合中央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考虑上下位法冲突和法律法规衔接问题的处理。发挥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下放种质资源入境审批权限,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品种鉴定检验,增加品种权质押融资、提高科技创新力和成果转化力条款,激发育种积极性、鼓励种业创新。
第二,强化维权执法,提高保护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赔偿额度;条款中要明确规定维权开支、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减少和降低维权成本,提振威慑;提高证据运用能力,参考证据规则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建立农业农村与市场、海关、知产、交通等行政机关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建立公检法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实施案件处置前置化。
第三,增强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保护效能。提高专门化保护和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发挥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拓宽多元化调解渠道,引入专业律师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第四,企业自律,提高保护意识和水平。建立海南种业基地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发展联盟,推动海南种业育种现代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