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2026年03月15日
(一)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主要由《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这些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国家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但是问题在于这一制度只停留在税费层面,没有对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收益权作出规定,没有对国家如何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取得作出具体规定。首先是对采矿权权利划分的偏差导致的收益权损失,如前所述,采矿权包括采矿行为权和矿产品所有权,现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只是体现在对采矿行为权收取的管理费用,对出让矿产资源本身没有体现有偿,因此国家在完善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中,要对采矿权中包含的两种权利分别作出规定,对开采行为权利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在出让矿产资源本身上也要收取足额的对价,即矿产资源出让价款,而后者才应该是有偿取得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民事主体身份的主要标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