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是通过收取一定的出让对价实现,但是出让对价并不能以政府税费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出让对价与税费,在征收主体和性质上都存在差异,前者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收取的出让收益,后者则是政府以矿业管理者身份征收的管理成本。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一般矿产资源所有者是通过收取权利金的方式来实现其收益权,因此新矿法也不妨借鉴国际惯例,将国家出让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称为权益金,规定国家出让矿产资源的储量应当向买受人收取一定数额和比例的权益金。

权益金的计算方式世界不同国家不尽相同,但基本分为三种方式,即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和收益计征,三种计征方式各有利弊。但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相同的严重弊端,就是计征基数都是采挖出的矿产品,而不是矿产资源储量。我们认为,权益金以储量计征更为妥当。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出让的是一定范围的矿产资源,即该范围内的所有该种矿产资源储量,以储量收取权益金与国家出让矿产资源所有权更为吻合;其次,从开采实际来看,以储量收取而非产量收取,更能调动采矿权人想尽一切办法尽量采尽所有储量资源防止资源浪费的积极性,相反,以产量收取则采矿权人追求的不再是资源全部储量的回采率,而是单位产量中的利润,那么采厚弃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减少设备投入等现象将不可避免。权益金按储量一次性确定,既可以一次性交纳也可以先交纳一部分,剩余的分期分批交纳。

另外,权益金的收取还应当体现不同矿种的级差收益差别,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管理的原则,不同矿种的权益金单位计收额应当有所差别。(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建议《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引入权益金制度,用于实现国家出让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并在收取方式上分不同矿种按储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