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模式下协议关系
在B2C模式中,平台雇佣司机为其服务,实质上双方已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0]依据此定义,可以看到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点:第一用人单位管理,第二支付报酬,第三提供劳动。平台雇佣司机成为职员并管理职员,神州专车表示所属司机入职前要经过严格培训,有基本工资,神州平台还会为司机投保五险一金和雇主责任险,更重要的一点是平台会和司机签订劳动合同。[11]因此,我们看到在B2C模式下,平台与司机之间若签订有劳动合同,则毋庸置疑地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然构成劳动关系?现实中,B2C模式下很多司机也表示自己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第一,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通说观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12]第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B2C模式下平台和司机都是适格的主体,司机接受平台的管理,平台支付工资报酬,司机提供的劳动是平台提供服务必不可少的部分。第三,从保护相对弱者的角度看,此种模式下,如若不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机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将会面临实现上的风险,进而可能威胁到乘客出行的体验和安全。第四,《劳动合同法》第七条[13]明确用工之日即是劳动关系确立之时。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该条的规定是对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摈弃[14];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合同不生效时成立。[15]笔者认为第七条旨在言明劳动关系的判别标准即“提供—接受劳动”,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否仍有必要存在,实则不会影响司法,因为只要符合“提供—接受劳动”的标准,我们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是劳动关系。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16]的规定具有排他性,仅限于书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仅是从易收集证据角度进行的考量,并且法条也规定了未为书面合同时的法律后果。因此只要我们明确了是在B2C模式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然迎刃而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