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协议关系

(二)C2C模式下协议关系

C2C模式下司机由劳务公司提供,司机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司机经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约车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约车平台是用工单位。由此可知,C2C模式下,司机、劳务公司和约车平台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下,核心是厘清司机与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关于两者之间究属何种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工单位从派遣单位承受的是劳动给付请求权,该说基于债权转让的原理,认为转让的不仅仅是劳动给付请求权,更是用人责任的转让。第二种认为就用人单位和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言,是一份涉他合同,劳动者需要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这是明示或默示的约定,具有利他性,然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一份监管保护的义务,这份负担并非来源于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务派遣协议设定,该协议也是一份利益第三人合同。德国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17]第三种观点认为就劳务派遣而言,实践的是双重劳动关系,第一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仅存合同的形式劳动关系,第二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存劳动的实质劳动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18]第五种观点认为基于雇主分离理论,[19]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都是雇主,两者分别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以美国法为实践支撑,即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之雇主问题倾向于“单一雇主模式”,认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法条设置上更是重在规制派遣单位,未对用工单位形成独立的责任体系;有鉴于此,很多学者从多方角度解释认为如此规定很难对劳动者及第三人尽到充分的保护。[20]

笔者认为不论基于何种学说,用工单位是现实的、实际的劳动接受者,这一点毋庸置疑。C2C模式下,劳务公司、司机与约车平台三者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司机和约车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从管理角度看,约车平台负责对司机的岗前培训工作,并进一步规定了服务规范,司机要接受约车平台服务规范的约束。[21]其次,从收益角度看,司机收取的驾驶服务费(包括订单的变更、取消产生的相关服务费)要在约车平台上完成,且每笔订单的完成约车平台会扣取相应的风险资金。[22]再次,从支付工资角度看,支付工资的是约车平台。对于专职司机采取的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的方式;对于兼职司机则采取的是抽成的方式。最后,从纠纷解决上看,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仅仅认定为劳务关系会导致约车平台以信息服务进行抗辩,从而逃避责任,导致出现“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罗某交通肇事纠纷”中各方主体一味推卸责任的情况。[23]因此,笔者认为,关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予以明确,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但相较于传统的劳务派遣,网约车中C2C模式下的劳务派遣则显得更为非典型。传统劳务派遣下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重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则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安全保护和指挥监督,与此相对,约车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司机管理性则更强,故而可将其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未签订协议时)。王泽鉴先生认为,劳动关系在要派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并不是必然存在,但之间若有“指挥管理权限”可认为是雇佣关系。[24]

C2C模式下车辆来源于租车公司,租车公司与约车平台之间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此租车协议系双方自由意志合意的体现。一般约车平台作为承租方对汽车享有使用权,租车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收取对价。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来源属于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暂不予讨论。(https://www.daowen.com)

C2C模式下的移动呼车平台打破了之前传统出租车市场的“乘客—司机”两方结构关系,变为“乘客—租车公司—劳务公司—司机—平台”这样五方结构的多重复杂民事关系,引来争议不断。有关其合法性,《暂行办法》实也并未禁止这样一种形式,且给予了各地更大的裁量空间,[25]各地的宽严程度也不尽相同。因而,笔者认为只要在这多重民事法律关系中单个法律关系均合法,如约车平台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的相关要求,则整体上不能认为这种模式是不合法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当发生纠纷时如上文提到的罗某交通肇事案中各方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以期回避责任的承担。消费者在打车时很难想象自己作为乘客,竟摇身一变成为汽车租赁人、司机雇佣人。这实在不是乘客本意。再者,也有违公平的理念。公平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所必须遵循和追求的最高准则,经济运行中公平集中表现为各方主体具体利益上的均衡。乘客在这一民事活动中的目的是到达预设地,并已为此权利的享有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如若再让其承担雇佣人和租赁人的责任,则明显义务苛以过重,不堪其受。而反观其他主体,在享受相应权利带来的利益时却没有承担起附着在权利之上相应的责任。因而在上文罗某交通肇事案中,平台的辩解不可采信,当然,如此理解C2C模式也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