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间人说

2.居间人说

居间人即中介人,中介人是市场化的表达而居间人是法律关系中的用语。该观点认为在整个的移动约车服务中平台仅仅是“信息的搬运工”,需求方发布用车需求,供给方提供载客需求,平台将两方信息进行整合(也称撮合),让双方各取所需,平台再在其中赚取利润。

笔者认为居间人说的出发点在于移动约车平台的功能属性,可能较少关注其内部结构。因而单纯定性为居间人并不十分准确。第一,从居间关系的内涵来看,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是由于委托人也是为了委托人。而在网约车服务中司机或乘客并没有委托这一行为,在整个的约车服务中平台起一个主要作用,不仅问车于司机,还要问需于乘客,因而很难将司机或乘客看作是委托方;第二,从居间关系的内容来看,居间人的服务是媒介服务,是机会服务,单从功能上看约车平台提供的确是居间服务,但从功能实现的过程看却超出了居间关系,居间关系中居间人的意思仅是一种表达,并不具有约束力。而约车平台发布的一系列《服务协议》均为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从居间关系的性质来看,约车平台在整个的服务中发布的规则对司机和乘客都具有约束力,尽管更多时候表现为是一种定型化的契约,但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非是一种事实行为,有别于居间行为的性质。[33]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将约车平台定性为居间人并不恰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