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说

1.承运人说

不少学者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认为国际上的少数做法像美国的TNC(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实则间接承认了平台的承运人责任;且进一步指出移动约车从组建到运转再到服务体现的是承运人的特点;尤其指出认定承运人责任是保护第三方的要求,避免平台在纠纷中回避责任。[32]

从立法角度看,《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平台的承运人责任。但仅仅30个字并没有详细说明具体的责任,似乎是各方观点激辩后的“搁置争议”。何为承运人,《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对承运人进行了解释,但是海运中的承运人与网约车客运中的承运人却也不尽相同,理由之一是,海运中承运人是签订运输合同之人,而约车服务中往往不会签订书面合同;理由之二是,《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重在与实际承运人作区分,而在约车服务中则没有明显的委托运输。也有学者对《暂行办法》从《立法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视角内提出了质疑。依《立法法》第八十条及《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设定许可应当是执行细化上位法。就此而论,很难说《暂行办法》完全合乎立法程序。(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承运人说忽视了平台在信息服务中的作用,并不全面。第一,平台在整个约车服务中会对信息进行收集指派以及针对司机的服务等级作出相应的限制、提供支付平台计价规则等,这些技术性服务并不体现传统承运人作用;第二,通过上文分析在顺风车模式以及出租车模式下,司机仅是单纯利用平台的技术服务;第三,如果从保护第三方的角度考虑进而认定平台的承运人性质,过分注重外部条件没有真正考虑平台的内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