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据时期的国际统一立法
2026年03月15日
3.流通票据时期的国际统一立法
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票据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不统一的票据立法,严重阻碍了票据的流通。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票据国际统一立法运动由此展开。先后通过海牙会议、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日内瓦第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日内瓦第二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于1930年通过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1931年又通过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鉴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民法中未承认法律行为的抽象性,进而不存在抽象物权和抽象债权等理论,所以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潮流下,未采取德国的绝对无因性,而逐渐形成了相对无因性为主流学说的趋势。但英美两国均未在公约上签字,因此两大法系的差别仍然存在。不过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世界各国间的票据制度就无因性原则已无分歧。
我国《票据法》自颁布以来就饱受争议,谢怀栻先生曾称其是“一部具有很多错误的法律。”票据无因性原则现已成为票据法领域的公理性原则,其是衡量一国商业发展水平的标准。《票据法》颁布之际,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等因素的考量,立法者规定了有因性原则,并强调票据行为于基础关系之间的联系,限制票据的流通,重蹈了法国票据法的覆辙,这可谓是一种立法的倒退。[1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