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票据时期的德国无因性学说

2.市场票据时期的德国无因性学说

法国票据法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原则,解决了商人之间交易的繁琐、交易的不安全性。而票据的灵魂在于流通,唯有流通才能实现票据的价值。因此德国学者创造的票据无因性学说,对票据法基本理论的形成具有奠基石的作用。[10]

票据无因性发轫于法律行为抽象性原则,该理论由19世纪的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对交付制度进行研究之后提出。萨维尼[11]认为物权变动的结果是由单独的物权行为所引起的,与债权行为无关。后Kuntz、Gneist等又抽象出了债权行为无因性和无因债务的概念,并主张将票据无因性原则从无因债务中分离出来。1848年《德国票据条例》首次规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司法判例也均承认票据结算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背景下,Bahr[12]最先全面地阐述了无因债权契约以及票据无因性的思想,将票据无因性发展成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票据无因性理论的提出,使票据成为“真正的票据”,满足了当时社会信用经济发展的需求——商人将票据作为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工具,不再考虑交易的目的。德国学界普遍支持票据行为仅为票据目的而独立存在,不沾染原因关系的色彩[13]的绝对无因性理论。但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反思,维兰德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有因行为。持票人享有的是一种基于基础关系的请求权,在直接权利人双方之间是不适用无因性原则的,仅在票据流转到与基础关系无关的后手那里,票据关系才显现出抽象性的特征。这与我国多数学者所持的相对无因性的观点一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