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和经验

(三)启示和经验

首先,我国应该构建一个内容全面、协调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体系。在对“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出台一个更加细致的标准,对此有专家认为:“只要该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途径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从而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他人的竞争优势,破坏自由工作的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0]《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法制化,从而构建起某一特定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评价标准和认定依据。

其次,把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日益凸显,其保护利益日趋多样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期良性健康发展是其终极目标,保障竞争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是其直接目标。学习德国的三叠系宗旨,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列入其中。(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我们能与时俱进,本土化移植国际通行做法,对竞争关系采取宽泛解读,对行为主体不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再一味拘泥于以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作为诉权安排、审理的先决条件,势必提高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有序性,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